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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一章《总则》相关解读-广深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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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例解读】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相关条例】

《商标法》第41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53条

【意思分解】 关于驰名商标,应掌握:

1、 概念:指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所周知,且经法定组织认定的商标;


2、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其措施有4个:

(1)、(《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特别注意: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亦受保护。


(2)、(《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就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

特别注意: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不相类似者。    

 

(3)、(《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除斥期间为5年,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特别注意:该规定又是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即对恶意抢注等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无期间限制。  

 

(4)、(《商标法实施条例》53条):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特别注意: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只及于相同、类似之商品、服务,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超出了这一范围。以上4个条款正是对这种“超范围”保护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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