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用可从多个方面列举,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代表企业。经历过注册企业都知晓,实现商标专用化并非易事,商标异议等一些阻力因素会在申请过程中繁衍而出。《商标法》明文规定:提交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可与他人相同或类似,避免商标异议纠纷,需把控好专属显著性。
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0个与“乔丹”有关的商标异议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案。可以说,这些案件的审理彰显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案件审理结果就注册中的在先权利保护、不同权利的冲突乃至历史原因造成的纠纷等给出说法,也推动旷日持久的“乔丹”系列商标确权行政案件走向终结。
在该系列案件中,舆论关注的争议点有二:乔丹与美国著名的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是否有关联?无论过去围绕着乔丹商标有着怎样的争议,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将会给出最终答案,并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的判例。
深博智相关负责人通过此事件作出分析:就我国目前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件数量看,商标异议案件一直占据首位。而在商标异议案件中,涉及行政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商标行政确认案件的实质在于最终确认某项商标是否应该获得注册。虽然我国商标法对一项商标是否应该获得注册已经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是此类争议还是不断产生,的确值得深思。
由于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计划经济环境,在商标法实施的最初阶段,企业并不知晓如何去注册一个合适的代表自己的商业标记,在注册上遗留了一些问题。这些历史问题成为后来商标异议案件发生的主因之一。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一些企业往往寻找通往财富积累的最便捷途径。这种心态也反映在注册上的模仿和“搭车”以及“傍名牌”现象长期存在,包括出现了数量较多的相似商标或者相同商标,这是当前商标行政确权案件数量较多的另一个原因。
商标既然是代表企业的一个标记,有长远发展目标企业必然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商标专用权,提升自身竞争力。但企业在申请之时要有正确策略,注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规避商标异议等麻烦,最大限度消除“拦路虎”,提升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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